重 庆 大 学
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届八次会议审核通过) 重大校[2002]533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学位管理办法》)(渝学位[2002]8号),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责成校学位办公室统一负责,由主管其教学工作的成人教育学院组织办理。 第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严格贯彻《学位管理办法》中择优授予的原则。申请人需达到下述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A、列入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本科生,在学习期间,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且课程平均成绩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均达到良好。其中: 1、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补考合格课程成绩按60分计); 2、参加由成人教育学院组织的两门教考分离的主干课程考试,其成绩合格; 3、毕业设计(论文)必须一次完成,其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4、同一专业班授位学生数一般不超过该班毕业学生人数的20%,若符合授位条件的学生超过该专业班毕业生人数20%时,按平均成绩由高到低择优确定(一般不超过20%)。 (二)B、学习形式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参加自学考试期间,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均达到本专业本科考试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平均成绩达到65分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胜良。 (三) 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参加重庆市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 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 经确认考试或考查有作弊行为者; (三) 不符合第三条所列的授位条件之一者。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程序如下: 1、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一年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后,于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向成人教育学院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重庆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简况表; 2)重庆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 3)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原件交所在学院审核后退还); 4)学位外语考试(或四、六级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原件交所在学院审核后退还); 5)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所在学院审核后退还); 6)近期同底一寸免冠彩色像片二张。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后,可于当年或次年9月10日至10月15日内,向所在学院(常规型考生向重庆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重庆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简况表; 2)重庆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 3)本科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中盖有“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的成绩单复印件及原件; 4)学位外语考试(或四、六级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及原件; 5)近期同底一寸免冠彩色像片二张。 3、成人教育学院对各学院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逐一进行资格审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各学院以及常规型专业本科毕业生报送的申请学位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汇总后报送校学位办。 第六条 校学位办受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材料为每年的十二月十日(若遇休息日顺延),过时不予受理。 (一) 成人教育学院向校学位办公室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重庆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简况表和重庆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 (二) 校学位办对成人教育学院审查上报的申请学士学位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学士学位者,由校学位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通过后的名单报市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申请人及有关部门都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在学位申请或有关考试、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对在本项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提请有关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报重庆市学位办备案。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办 公 室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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