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高校3起醉酒驾驶问题的通报

发布者:sujcsjcdy发布时间:2018-11-22浏览次数:1638

  来源:转发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通报

 近年来,我省高校发生多起党员干部酒后或醉酒驾驶车辆等问题,被追究党纪政纪甚至刑事责任。为强化日常监督,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现将省属高校查处的3起醉酒驾驶问题通报如下。

一、蚌埠学院资产管理处综合科原科长石洪伟醉酒驾驶问题。2017年7月6日21时许,石洪伟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石洪伟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7月,石洪伟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年9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级别降为科员。

二、淮南师范学院网络信息中心用户服务部原主任王宏政醉酒驾驶问题。2017年6月1日23时许,王宏政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宏政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7年7月,王宏政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9000元。同年7月,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三、巢湖学院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物业管理中心原主任柳泳醉酒驾驶问题。2016年6月30日23时许,柳泳驾驶小型轿车撞到道路中心栏杆,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柳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6年11月,柳泳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3月,柳泳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上述通报的三起醉酒驾驶问题,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破坏法律底线,严重损坏了党员干部形象,给本人、家庭及所在单位造成重大伤害。省属高校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摒弃侥幸心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文明驾驶。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认识严管就是厚爱,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学习贯彻《条例》体现在日常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让《条例》内容入脑入心 , 内化于心 , 外化于行,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各校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不断强化法纪意识。注意做好纪法衔接,认真排查九届省委巡视以来,本单位党员、干部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酒驾、醉驾、赌博等违法犯罪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持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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