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高素质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特制定本资格申报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注重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教改、指导实践等教学科研工作和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的业绩和水平。引导教师积极参加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教学实践,努力为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对符合本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它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在教学科研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本资格申报条件适用于全省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含独立设置的成人专科高校、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五条 各高等职业学校可根据本校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特点,在不低于本资格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严谨治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身心健康,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规定的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从下一年起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或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有1次以上不合格者,顺延申报。
第七条 外语水平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累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含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1年。
(二)具有第二学士学位,累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含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3年,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累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含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7年,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6年。
(四)在企业、科研院所等生产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本科学历和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以及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专职辅导员还须提供1篇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专业理论课或专业实践课教学工作;专职辅导员平均带班学生数不少于180人,担任过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国防教育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较好,任现职以来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训室建设与管理或其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按学校安排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工作3个月以上,或参与产学研合作研究1项以上。系统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业务技术流程,并取得相应的与专业相关的职(执)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或双师素质证书;公共课教师应按学校安排指导社团活动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其成果经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与实践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教研、科研论文1篇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1-10项中的一项。
1.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教学、科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体育艺术、公共课和专职辅导员类教师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教学、科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2. 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编写出版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工学结合要求的特色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五类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项目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4.获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
5.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三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
6.参加三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7.获三类以上高校教学成果奖或校级以上教师(辅导员)教学竞赛等教学类奖励1项以上。
8.获三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9.获四类以上指导竞赛成果1项以上。
10.专职辅导员取得就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职业规划师资格认证1项以上。
第十四条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满1年,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合格,可以申请直接认定讲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或1993年以前取得本科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满8年。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2门以上专业理论课或专业实践课教学工作,能按教学计划进行理论讲授或系统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
(二)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
(三)积极参与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系统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指导成果经学校人事部门组织考核认定。
(四)积极参与管理工作,任期内担任班主任、辅导员、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累计1年以上。
第十七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通过兼职、交流、挂职等形式,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累计6个月以上,协助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或承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取得安徽省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证书(初级以上)。公共课教师应按学校安排参与专业建设或指导社团活动的经历累计1年以上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累计1学期以上,其成果经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与实践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四类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研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三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并符合下列(一)和(二)中的各1项要求(公共课教师也可符合(一)中的2项要求):
(一)教学业绩要求
1.教学工作成绩突出,任期内获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3次以上。
2.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8名);或参加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或主持三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项目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主编或副主编省级以上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省级以上规划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
4.获一类教学成果奖;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5.指导学生技能竞赛成绩突出,获三类以上指导竞赛成果1项以上。
6.获省级以上高校教坛新秀、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或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等称号。
(二)科研与实践业绩要求
1.公开发表本专业三类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发表本专业三类学术论文1篇以上和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
2.参加二类以上科研项目,或三类科研项目(前5名),或四类科研项目(前3名)。项目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或三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4.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
5.获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6.获国家级教学类竞赛奖;或省级以上教学类竞赛前10名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教学类竞赛前3名或一等奖以上;或省级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比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高校教师就业创业指导课程教学大赛二等奖以上。
7.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突出,其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成果1项以上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在行业和区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实用价值。
8.发挥专业优势,依托本人的技术成果指导学生实施学校创新创业项目,效益较为显著,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年均吸纳就业量达到36人月(以社保记录为核算依据)。
第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专职辅导员须符合第十五条学历和资历要求,同时符合下列要教育工作求:
任现职以来,从事辅导员岗位工作5年以上,年均带班学生数不少于180人。担任过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方面的课程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48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学时)。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或辅导员工作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1次以上或校级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2次以上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先进班集体、优秀党(团)支部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校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党(团)支部荣誉称号2次以上。在四类期刊发表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三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符合第十八条(一)和(二)中任意2项。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1项以上。
2.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1项以上,项目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获一类教学成果奖(前3名)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第1名)1项以上。
4.获省部级教学名师称号或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
5.主持二类科研项目1项以上。项目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属于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企业、科研院所等生产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本科学历和高级工程师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满2年,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以申请直接认定副教授任职资格。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具有学士学位或1993年以前取得本科学历,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8年。
第二十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2门以上专业理论课或专业实践课教学工作,能按教学计划进行理论讲授或系统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
(二)教学态度端正,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
(三)在学校本专业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系统指导过3名以上中青年教师,在培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指导成果经学校人事部门组织考核认定。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创新思维和开发学生潜在能力。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举行1次以上“示范教学”或学术讲座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与行业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主持过企事业单位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或主持本专业重点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在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和生产实践方面做出突出成绩。上述专业实践成果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徽省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证书(中级以上)。公共课教师应按学校安排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1学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教学、科研与实践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研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学术论文在二类期刊公开发表,或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等期刊公开发表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二类期刊论文水平。并符合下列(一)和(二)中的各1项要求(公共课教师也可符合(一)中2项要求):
(一)教学业绩要求
1.教学工作成绩突出,任期内获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4次以上。
2.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或主持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项目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主编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或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4.获一类教学成果奖(前8名);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1名)。
5.指导学生技能竞赛成绩突出,获二类以上指导竞赛成果1项以上。
6.获省部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等称号1项以上。
(二)科研与实践业绩要求
1.在一类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二类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二类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参加二类科研项目(前5名)或三类科研项目(前3名)或主持四类科研项目1项以上。项目须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科研成果显著,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前5名)。
4.获与本专业相关的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
5.获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6.获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或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省级比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高校教师就业创业指导课程教学大赛一等奖。
7.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突出,其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成果2项以上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在行业和区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和实用价值。
8.发挥专业优势,依托本人的技术成果指导学生实施学校创新创业项目,效益显著,年营业额60万元以上,年均吸纳就业量达到60人月(以社保记录为核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申报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专职辅导员须符合第二十条学历和资历要求,同时符合下列教育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从事辅导员岗位工作5年以上,年均带班学生不少于180人。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方面的课程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学时)。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或辅导员工作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获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校级优秀辅导员2次以上或所带学生团体获省级以上先进班集体、优秀党(团)支部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校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党(团)支部荣誉称号2次以上。在三类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学术论文在二类期刊公开发表,或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等期刊公开发表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二类期刊论文水平。并符合第二十五条(一)和(二)中任意2项。
第二十七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第1名)。
2.主持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2项以上,项目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获一类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第1名)。
4.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奖。
5.主持一类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二类科研项目(不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项目)2项以上。项目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八条 经认定,属于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企业、科研院所等生产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本科学历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满2年,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以申请直接认定教授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几类人员的特殊规定
(一)经认定属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
(二)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比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
(三)从非高校教师岗位转至高校教师岗位的人员,按转岗规定,须先转评为同级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且转岗前后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其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3年),方可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由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评为同级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1年以上。业绩成果以从事高校教师岗位后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的非高校教师岗位的专业技术工作所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四)由学校从博士后流动站、科研工作站直接引进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经考核能够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并符合教学科研业绩要求的,可以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
(五)“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教研室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六)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50%。
(七)高校直属附属医院教师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学时,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基本任务和相关工作(包括临床带教、教学查房、学生见习、生产实习等)。
(八)仍被聘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以及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不予聘任,不兑现相关待遇。
(九)从企业聘用的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兼职教师,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工作业绩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学校根据专业教学工作需要自行聘任相应职务。
第三十条 本资格申报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资格申报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
(二)本资格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认证。
(三)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考核采取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督导评教、随机抽查教案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学校必须以正式文件在校内公布,并向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职称评审专家将随机抽查学校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考核情况。
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四)本资格申报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期刊通讯作者完成的学术论文,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刊物的“增刊、特刊、集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中,在本单位主办的同一种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得超过1篇。
2009年3月18日(教人〔2009〕2号印发之日)前,在省教育厅《期刊目录》列出的国家级重点刊物和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在本资格申报条件中可分别视为一类论文和二类论文。在国内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办的教育科学研究类期刊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视为三类教学研究论文。
(五)申报副教授、教授的人员应提交2篇(部)代表作(其中以学术论文作为评审条件之一申报教授的人员应提交3篇代表作),代表作由学科评审组同行专家鉴定,实行鉴定评审合一。学术著作作为评审条件之一的必须由学科评审组同行专家另行进行水平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
对研究成果的专家鉴定和对项目效益的专家评价应由省级以上教育、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并提供权威的鉴定材料。
(六)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最高奖项。
(七)本资格申报条件中规定的以上,均含本数。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 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八)本资格条件中的体育、艺术类是指体育、艺术类专业(以招生目录为准)的教师。公共课的体育、艺术教师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按公共课教师或体育、艺术类教师进行申报。
(九)本资格申报条件中同一成果不可同时作为满足两个条款的依据(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除外),且提供的业绩成果均应与所申报的专业方向相一致。
(十)科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是指与项目研究相关,已经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专利、软件,带有技术参数的图纸,或被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应用的研究报告等。教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是指与项目研究相关,已经发表或出版的论文、教材、著作,经学校组织认定的多媒体课件、课程视频网站、教学仪器、设备、专利、软件以及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内容更新、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等。
第三十一条 若申报人员在教学、科研条件方面尚未达到某一条款要求,但综合业绩特别突出,且属于学校专业建设急需人才,学校可以专题报告形式推荐申报。
第三十二条 本资格申报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分类见附表1至附表9。
第三十三条 本资格申报条件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教人〔2009〕2号)过渡2年,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附表1 论文分类表
等级 | 论文(期刊)收录数据库、杂志 |
一类 | 《科学引文索引》(SCI、SCIE)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工程索引》(EI) 《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 《医学文献联机数据库》(MEDLINE) 新华文摘(全文) 中国社会科学 求是 |
二类 |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 人民日报(理论版) 光明日报(理论版) |
三类 |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 国内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学报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省内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学报 |
四类 | 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
附表2科研项目分类表
等级 | 自然科学类 | 社会科学类 |
一类 | 国家科技专项(经费200万元以上) 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 863、97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重大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
二类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科技专项(经费60万元以上)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863、973计划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80万元以上)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 |
三类 | 安徽省科技项目 教育部研究项目 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863、973计划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专项(经费20万元以上)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 | 安徽省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教育部研究项目 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 |
四类 | 安徽省教育厅一般研究项目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市厅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校级研究重点项目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 | 安徽省教育厅一般研究项目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市厅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 校级研究重点项目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 |
五类 |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2万元以上) |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0.3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
注:具体项目见附表9
附表3科研奖励分类表
奖励类别 奖励等级 | 自然科学类 | 人文社会类 | |
一类 (国家级) | 一等奖 二等奖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国家图书奖 |
二类 (省部级) |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 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省“五个一工程”奖 |
1.经教育部认定视为省部级奖的全国性基金会奖: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浦山世界经济学优秀论文奖,思勉原创奖,张培刚发展经济学优秀成果奖,孙冶方研究基金会、吴玉章研究基金会、陶行知研究基金会、钱端升基金会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其他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 |||
三类 (市厅级) |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 市厅科学技术奖 | 市厅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
在科技部登记注册的但不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一级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
附表4成果推广分类表
类别 | 新技术推广 | 企业/政府咨询 成果应用 | 知识产权类 |
一类 |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转化和推广,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上缴学校30万元以上 |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成果被采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且上缴学校10万元以上;或被省部级以上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并应用 | 国际发明专利(前4名); 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 国家新药证书(前3名) 国家新药临床批件(前3名); 国家行业标准(前3名); 省级以上审定的新品种或品种权(第1名); |
二类 |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转化和推广,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上缴学校10万元以上 |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成果被采用,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且上缴学校5万元以上;或研究成果被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直厅局采纳并应用 | 国际发明专利(前6名) 国家发明专利(前4名); 国家新药证书(前5名) 国家新药临床批件(前5名); 国家行业标准(前4名) 地方行业标准(前3名); 省级以上审定的新品种或品种权(前3名) 实用新型专利(第1名)2项,实施并应用 |
三类 | 开展产学研合作,参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工作 | 开展产学研合作,参加完成委托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 国家发明专利; 国家新药证书(前6名) 国家新药临床批件(前6名); 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前5名); 省级以上审定的新品种或品种权(前5名); 实用新型专利(第1名)实施并应用; 软件著作权(第1名); 外观设计专利(第1名); |
附表5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类表
类别 |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
一类 | 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教专业学资源库等)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教学团队 国家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国家级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
二类 | 省教育厅重大教学改革项目 省教育厅教育教学研究重点项目 省职成教学会重点教学研究项目 省级专业建设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专业改造与新专业建设、 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专业教学资源库) 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省级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 省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 省级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省级教学成果推广项目 |
三类 | 省教育厅教育教学研究一般项目 省职成教学会一般教学研究项目 校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等) 校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校级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 校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 校级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重点项目 |
附表6教学成果分类表
类别 | 教学成果等级 | 奖励等级 |
一类 | 国家级教学成果 |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
二类 | 省级教学成果 |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三类 | 校级教学成果 |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
附表7 专业实践业绩分类表
等级 | 专业实践业绩 |
一类 | 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5名或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第1名 具有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证书,并担任国际赛事裁判或国家级(包括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赛事的单项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或省级以上(省教育厅或省体育局)举办赛事的裁判长、副裁判长 担任国际级艺术类赛事评委以上或国家级艺术类赛事主任评委、副主任评委 在省主管部门主办或省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协会联合主办的本专业展览、汇演及各类比赛中获银奖2次以上或金奖1次以上 入选由文化部、中国文联和中国美术家协会或中国书法家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2次以上或获铜奖1次以上 国家级专业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专场音乐会1次以上 获得红点奖、IF奖等国际知名设计大奖(以国际知名设计大奖的目录为认定标准) 获国家部委、专业协会或省级厅局举办的设计类、创作类、表演类大赛一等奖1项以上 创作、设计的作品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文化部或广电总局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在一类期刊上发表原创音乐作品或歌词2篇以上 |
二类 | 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10名或三等奖以上,或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或一等奖以上奖励 具有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证书,并担任国家级赛事的裁判员或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裁判长(主裁判) 担任国家级艺术类赛事评委以上或省级艺术类赛事主任评委 在省主管部门主办或省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协会联合主办的本专业展览、汇演及各类比赛中获银奖或二等奖1次以上 入选由文化部、中国文联和中国美术家协会或中国书法家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1次以上 省级专业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专场音乐会1次以上 获国家部委、专业协会或省级厅局举办的设计类、创作类、表演类大赛二等奖1项以上 创作、设计的作品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活动采用 艺术设计类教师以第一完成人取得与设计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6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省宣传部、文化厅或广电局主办的省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文化部或广电总局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1项以上 在二类期刊上发表原创音乐作品或歌词2篇以上 |
三类 | 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一等奖以上奖励或前3名 具有一级以上裁判员证书,并担任省级赛事裁判员或市运动会单项裁判长(主裁判) 担任省级艺术类赛事评委以上或市级艺术类赛事主任评委 在省主管部门主办或省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协会联合主办的本专业展览、汇演及各类比赛中获铜奖1次以上 入选由省文化厅、文联或省美术家协会、省书法家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1次以上 市级专业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专场音乐会1次以上 获国家部委、专业协会或省级厅局举办的设计类、创作类、表演类大赛三等奖1项以上 创作、设计的作品被市(厅)级专业机构收藏或大型活动采用 艺术设计类教师以第一完成人取得与设计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产品类外观设计专利10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省宣传部、文化厅或广电局主办的省级大型演出1项以上 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艺术节、创作比赛、专业比赛中获三等奖1项以上 在三类期刊上发表原创音乐作品或歌词2篇以上 |
附表8指导竞赛成果分类表
类别 | 公共课类教师 | 体育类教师 | 艺术类教师 | 除公共课、体育、艺术类的教师 |
一类 | 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第1名 | 培养的学生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国际专项比赛等国际赛事,或在全国运动会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3名,或在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单项第1名或集体前3名 | 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或在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第1名,或获国际级艺术类大赛奖; | 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第1名。 |
二类 | 培养的学生在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8名或三等以上奖励,或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或一等奖以上奖励 | 培养的学生在全国运动会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6名或三等以上奖励,或在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2名 | 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以上奖励,或在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2名或一等奖以上奖励 | 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6名或三等以上奖励,或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2名或一等奖以上奖励 |
三类 |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8名或三等以上奖励; 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实施,且在指导大学生创业方面取得成果 | 培养的学生在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6名;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实施,且在指导大学生创业方面取得成果 |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实施,且在指导大学生创业方面取得成果 |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6名或二等以上奖励;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实施,且在指导大学生创业方面取得成果; |
四类 |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安徽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实施,且取得阶段性成果 |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安徽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实施,且取得阶段性成果 |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安徽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实施,且取得阶段性成果 |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安徽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实施,且取得阶段性成果 |
注:1.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包括各单项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正式竞赛。2.指导大学生创业方面取得成果是指:成功注册企业,并且稳定运行1年以上。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是指:与项目相关,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经学校组织认定的创业计划书、创业实践、研究成果总结报告等。
附表9 科研项目认定一览表
项目名称 | 认定内容 |
国家科技专项 | 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和人才专项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地区基金、主任基金及专项项目 |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项目 | 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 |
安徽省科技项目 | 创新型省份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平台与人才专项、省创新环境与科技管理保障项目、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省杰出青年基金、省学科建设专项、省协同创新研究项目、安徽省115创新团队项目 |
省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省社科联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 |
教育部研究项目 |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高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 |
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重大项目、省教育厅优秀拔尖人才培育资助重点项目(高校学科拔尖人才学术资助重点项目、高校中青年国内外访学研修重点项目、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重点项目、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重点项目、省教育厅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综合改革计划项目 |
省教育厅一般研究项目 |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省教育厅优秀拔尖人才培育资助一般项目(高校学科拔尖人才学术资助一般项目、高校中青年国内外访学研修一般项目、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一般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一般项目、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一般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