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受资助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问题,维护学院整体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正常工作渠道得不到解决的问题。
第三条 学院纪委书记主管投诉处理工作。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投诉的接纳、协调处理、跟踪落实及督办等环节。学院监察审计处和学生处共同负责对投诉问题的调查取证。
第四条 投诉的方式有:通过直接面谈(书面记录)、电话(学生资助中心投诉电话:3177553,学院监察审计处电话:3172884)、发邮件(信箱地址:wyxy666@126.com)、寄实名信函等形式。
第五条 投诉人对投诉的问题应尽量详细列举可靠的依据,同时必须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全责,严禁捏造或恶意夸大事实。如经查实与事实不符,构成诬告,学院对投诉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受理投诉的单位(部门)必须对处理投诉的过程和结果负责,经查有不公正、打击报复或泄密行为,学院可对直接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投诉性质划分为实名投诉和匿名投诉。
第八条 对重要的匿名投诉,要采取了解情况,审核可靠性;一般的匿名投诉只备案不处理。
第九条 对实名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处理结果要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条 一般性实名投诉由学生资助中心调查、处理,并反馈给上级领导;如:
1、班级要求“轮流坐庄”(轮流享受资助)的;2、要求平分奖助学金或将奖助学金上交班费的;3、辅导员(班主任或其他教职工、社会人员)要求从奖助学金拿“回扣”“咨询费”“手续费”或变相收取学生好处的;4、学生虚构家庭困难、评定中“拉票”、“ 贿票”的;5、相关老师直接让家庭经济情况好的学生,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 “内定”受助名单的;6、直接将奖助学金冲抵学费的;7、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8、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的投诉由学院纪委书记亲自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及负责人投诉事项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不能单独处理,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投诉人在收到投诉反馈结果后,如果对反馈结果不满意,可向学院主管领导投诉;但以二级投诉为限。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