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全国每年奖励6万名,我省每年奖励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下达。
2.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资助面约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3%。从2019年起,高职在校生资助面由3%提高到3.3%。
3. 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各高校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资助面约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20%。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高职在校生资助面提高10%。
4.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0个基点执行。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为5年。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6.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高校应届毕业生2016年及以后年度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含3年),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学费补偿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补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7. 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我省当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入学资助项目,解决入学报到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学生可向普通高中学籍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8. 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高校优先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9. 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10. 校内资助。公办高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民办高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